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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3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5號

原告
上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焜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順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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