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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鄰地使用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原告
富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蓉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光欽間請求鄰地使用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楊光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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