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鄰地使用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 告 富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蓉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光欽間請求鄰地使用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楊光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