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5號原 告 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 萬7,2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7,42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 萬6,92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