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 告 張士城即華堂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源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