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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14號

返還建物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告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鴻忠間返還建物所有權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明被告返還苗栗縣○○鄉○○村0 鄰○○○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

二、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鄭鴻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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