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1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17號

聲請人
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 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具狀陳稱為無任何財產,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