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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3號原   告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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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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