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3號原 告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