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曾明玉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31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永全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二、依原告提出之商業登記抄本,被告晉永全企業社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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