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價購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曾明玉
- 法定代理人林文籐
- 原告張復志
- 被告葉裕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2號聲 請 人 張復志 相 對 人 葉裕州 陳根旺 陳信男 陳春金 陳宏書 廣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價購土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調解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價購,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1,03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2.8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 萬4, 300 元×聲請人權利範圍27/30 =28萬1,030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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