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羅貞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和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具體載明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等項目之金額分別為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和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具體載明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等項目之金額分別為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