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宋國鎮
- 當事人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號聲 請 人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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