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陳俊光 林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蔡世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