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延滯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牛治華
- 原告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延滯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7,032 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附表: ┌──────┬─────────┬─────────┐│原告請求金額│以起訴日即民國109 │ 折算新臺幣 ││ │年3 月10日臺灣銀行│(元以下四捨五入)││ │牌告賣出匯率 │ │├──────┼─────────┼─────────┤│180,996歐元 │ 34.57 │ 6,257,032元 │├──────┴─────────┴─────────┤│ 合 計 6,257,0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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