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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6號

給付延滯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告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延滯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7,032 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告請求金額│以起訴日即民國109 │  折算新臺幣  │
│      │年3 月10日臺灣銀行│(元以下四捨五入)│
│      │牌告賣出匯率   │         │
├──────┼─────────┼─────────┤
│180,996歐元 │    34.57   │  6,257,032元  │
├──────┴─────────┴─────────┤
│             合 計   6,257,03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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