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6號
- 原告
-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牛治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延滯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7,032 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 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告請求金額│以起訴日即民國109 │ 折算新臺幣 │ │ │年3 月10日臺灣銀行│(元以下四捨五入)│ │ │牌告賣出匯率 │ │ ├──────┼─────────┼─────────┤ │180,996歐元 │ 34.57 │ 6,257,032元 │ ├──────┴─────────┴─────────┤ │ 合 計 6,257,03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