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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延滯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

  • 原告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延滯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7,032 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附表: ┌──────┬─────────┬─────────┐│原告請求金額│以起訴日即民國109 │  折算新臺幣  ││      │年3 月10日臺灣銀行│(元以下四捨五入)││      │牌告賣出匯率   │         │├──────┼─────────┼─────────┤│180,996歐元 │    34.57   │  6,257,032元  │├──────┴─────────┴─────────┤│             合 計   6,257,0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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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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