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號
- 原告
- 富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啓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人銓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劉人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