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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告
徐金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鄉○○路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二、請陳報請求返還房屋之建號並據此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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