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號
- 原告
- 鼎邦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東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 元。
二、被告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泰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