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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賴東延

  • 原告
    鼎邦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鼎邦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東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 元。 二、被告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泰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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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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