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7號原 告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市○○段000 ○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三、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四、被告陳思澐、陳淑君、陳淑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