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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告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市○○段000 ○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四、被告陳思澐、陳淑君、陳淑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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