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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告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喜
被告
陳思澐

      陳淑君

      陳淑亨

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以原告於本院108 年度司執恭字第00

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得標買受之坐落苗栗縣○○市○○段地號

土地、同段147 、825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4 分之1 之拍定

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913 元(計算式:571,

913 元+64,000元+26,000元=661,9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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