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7號原 告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喜 被 告 陳思澐 陳淑君 陳淑亨 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以原告於本院108 年度司執恭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得標買受之坐落苗栗縣○○市○○段地號土地、同段147 、825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4 分之1 之拍定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913 元(計算式:571,913 元+64,000元+26,000元=661,9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