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林敏雄、李素芬
- 原告嘉業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號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曾慧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嘉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芬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參加人曾慧為輔助上訴人全聯公司而參加訴訟,並為全聯公司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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