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即參加人
- 曾慧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業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素芬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參加人曾慧為輔助上訴人全聯公司而參加訴訟,並為全聯公司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