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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訴人
即參加人
曾慧
上訴人
即被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嘉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芬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參加人曾慧為輔助上訴人全聯公司而參加訴訟,並為全聯公司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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