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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訴人
朱硯勤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69 號與被上訴人京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0 年4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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