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2號
- 原告
- 陳奕心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誠律師
- 被告
-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崇
- 被告
-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 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敘明理由,釋明傳喚證人之必劉一秀之必要性,為避免兩造於二審方重新傳喚證人,損及兩造審級利益,爰再開辯論,傳喚劉一秀。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