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顏碩瑋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張朝翔、張朝喨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泓侑即林明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官小琪 陳有延 被 告 林泓侑即林明陽 侯水深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正三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張朝喨 特別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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