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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9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賴映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59號

原告
劉瑋民
訴訟代理人
劉佳葳
被告
黃正忠

      黃玉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黃玉招就被告黃正忠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設定登記,以民國一○七年通苑資字第○四五七九○號收件,登記次序為二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

被告黃玉招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登記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惟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仍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是兩造間就系爭抵押權存否即屬不明確,導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一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故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正忠為協順冷氣空調工程行之負責人,原告為受雇人而從事水電工程,原告於107 年5 月31日因被告黃正忠之過失而受重傷害,原告與被告黃正忠就該損害賠償事件成立調解內容即被告黃正忠願於109 年7 月23日給付原告3,000,000 元,上開損害賠償事件之刑事判決亦因雙方達成調解而酌減被告黃正忠之刑度,惟被告黃正忠迄今仍未給付,經原告查調被告黃正忠之財產資料,發現被告黃正忠為逃避賠償原告損害之責,竟於前揭損害賠償事件案發(即107 年5 月31日)後之107 年11月15日與被告黃正忠之姊即被告黃玉招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製造假債權,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4 年間已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復經被告通謀虛偽以假債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高達2,000,000 元之第二順位系爭抵押權,致原告無優先權之普通債權有無法受償之損害,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之規定,系爭抵押權設定之意思表示應屬無效,被告間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系爭抵押權自失所附麗而無效,並代位被告黃正忠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請求,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及訴訟標的均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二項之請求,既經被告於109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時為認諾之表示,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故原告請求為確認判決,並請求被告黃玉招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為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所明定。此類判決必待確定後始生擬制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之效力,於判決確定前,無由宣告假執行。依上所述,本件即無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一、土地標示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範圍  │
 ├───┬────┬────┬─────┤(平方公尺)│          │
 │縣  市│鄉鎮市  │  段    │地 號     │            │          │
 ├───┼────┼────┼─────┼──────┼─────┤
 │苗栗縣│苑裡鎮  │芎蕉坑  │216-2     │97          │全部      │
 ├───┼────┼────┼─────┼──────┼─────┤
 │苗栗縣│苑裡鎮  │芎蕉坑  │216-6     │55          │全部      │
 ├───┼────┼────┼─────┼──────┼─────┤
 │苗栗縣│苑裡鎮  │芎蕉坑  │216-10    │38          │全部      │
 ├───┼────┼────┼─────┼──────┼─────┤
 │苗栗縣│苑裡鎮  │芎蕉坑  │216-11    │34          │全部      │
 ├───┴────┴────┴─────┴──────┴─────┤
 │二、建物標示                                                    │
 ├────┬──────┬───────┬──────┬─────┤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物面積(平│權利範圍  │
 │        │            │              │方公尺)    │          │
 ├────┼──────┼───────┼──────┼─────┤
 │苗栗縣苑│苗栗縣苑裡鎮│苗栗縣苑裡鎮蕉│總面積      │全部      │
 │裡鎮芎蕉│芎蕉坑段216 │埔里6 鄰蕉埔67│71          │          │
 │坑段43建│-2、216-6 、│之4號         │            │          │
 │號      │216-10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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