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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尚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尚洺
被上訴人
彭維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至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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