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尚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尚洺
- 被上訴人
- 彭維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