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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
即原告
華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禧
被告
即被上訴人
肖燦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5,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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