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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給付延滯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滯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海商上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3月4日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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