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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延滯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王國儒

  • 原告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滯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 ,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海商上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3月4日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 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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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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