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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延滯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 上訴人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給付延滯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4,496元(計算式:歐元90,671元×起訴日臺灣銀行牌告賣出匯率34.57=3,134,4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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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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