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號聲 請 人 巫永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7 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查詢1 紙在卷為憑。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1 月30日屆滿(按原期間末日即109 年1 月29日為農曆春節之休息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9 年1 月30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2 月1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巫永隆│吉家工程行│ 華南商銀頭份分行 │97年8月10日 │ 167,000元 │ VC218972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