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建碩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
年9 月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3號
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9 月5 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09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
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3 月10日具狀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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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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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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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順薪工程有限公司│建碩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企銀竹南分行│108年8月6日 │139,720元 │AH11216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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