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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建碩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謝文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
    年9 月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3號
    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9 月5 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09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
    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3 月10日具狀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號│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1   │順薪工程有限公司│建碩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企銀竹南分行│108年8月6日 │139,720元         │AH1121698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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