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號聲 請 人 建碩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謝文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 年9 月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9 月5 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3 月10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附表: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號│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1 │順薪工程有限公司│建碩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企銀竹南分行│108年8月6日 │139,720元 │AH112169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