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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6號

聲請人
泛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裕中
訴訟代理人
曾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8 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8 年11月
    19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12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
    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6 月
    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泛揚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竹南分行  │民國108 年10月31日    │96,000元        │FP0100301       │    │
├──┼─────────┼─────────┼───────────┼────────┼────────┼──┤
│002 │泛揚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竹南分行  │民國108 年10月31日    │12,000元        │FP0100302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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