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6號
- 聲請人
- 泛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裕中
- 訴訟代理人
- 曾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8 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8 年11月
19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12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
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6 月
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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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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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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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泛揚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竹南分行 │民國108 年10月31日 │96,000元 │FP0100301 │ │
├──┼─────────┼─────────┼───────────┼────────┼────────┼──┤
│002 │泛揚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竹南分行 │民國108 年10月31日 │12,000元 │FP0100302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