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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一順
代理人
洪志松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 年9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遺失附表所載
    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
    2 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8 月
    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5號                                                                             │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001 │滙錸工業有限公司│宏翌工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苑裡分行│109 年1 月10日│1,684元   │MN2993944 │    │
│    │林恩賜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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