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一順 代 理 人 洪志松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 年9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2 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5號 │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001 │滙錸工業有限公司│宏翌工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苑裡分行│109 年1 月10日│1,684元 │MN2993944 │ │ │ │林恩賜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