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8號聲 請 人 源鴻水電商行 法定代理人 林智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 年3 月9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3 月9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9 月1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源鴻水電商行 林智│永鼎企業社分廠 │渣打商銀公館分行 │109年1月30日 │19,782元 │AA3947449 │ │ │ │章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