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大豐農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勤泉
- 訴訟代理人
- 許郁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8 年度司催字第52號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
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8 月9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2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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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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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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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豐農技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竹南分行 │民國108年7月31日 │1,253,738元 │JC0419368 │ │
│ │許勤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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