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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鄭子文

原告
盧清亮
被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1號判決可稽,是本件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存在,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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