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盧清亮
- 被告
-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青
- 訴訟代理人
- 蘇建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1號判決可稽,是本件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存在,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