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
- 債權人
- 聚賢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楠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謙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狀之請求標的記載「請求命令第三人將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向鈞院支付,轉給予債權人」,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表明請求之金額及利息,此項通知並於同年8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