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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聲請人
郭秀慧即季鎮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次按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其繼承被繼承人季鎮東所遺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20,000股為公示催告,並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惟該繼承系統表均未記載繼承人之年籍資料,且股份分配同意書之印鑑欄,除聲請人有用印外,其餘繼承人之印鑑均為非繼承人之陳敬宏代為簽名,則自聲請人所提書面資料形式上觀之,尚無從認定全體繼承人已同意將繼承被繼承人季鎮東之股票協議分割予聲請人單獨所有,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被繼承人季鎮東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暨印鑑證明等項,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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