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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陳吳玉英即兆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告
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立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孫立綸為被告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城國,嗣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變更為孫立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因當事人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孫立綸為被告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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