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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
即被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振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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