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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
即被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振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10年8月25日前繳納,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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