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勞小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勞小字第3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晉校
- 訴訟代理人
- 宋坤龍
- 被告
- 合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80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附記事項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訴外人彭朋順對被告於109 年10月至110 年1 月共計4 個月之薪資債權,業據其提出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21664 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彭朋順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9 年度司執字第21664 號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