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927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子安
- 被告
- 江文杰即羅仕尉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洺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 算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邱煜樺即邱玉華
戴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江文杰即羅仕尉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羅仕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洺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3,009元,及自民國(下同)9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並自9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江文杰即羅仕尉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羅仕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洺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曾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