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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92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曾明玉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告
江文杰即羅仕尉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洺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清 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邱煜樺即邱玉華

戴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江文杰即羅仕尉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羅仕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洺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3,009元,及自民國(下同)9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並自9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江文杰即羅仕尉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羅仕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洺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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