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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黃怡玲
  •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宣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9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高萱 被 告 黃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80元,及其中新臺幣47,928元,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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