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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2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顏碩瑋

上訴人
北渡批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瑞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薇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所提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第二項為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等新台幣11萬5,756元及142萬9,169元共154萬4,925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5%加計利息。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判決未能准允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194萬9,080元,與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所載之金額154萬4,925元不符,請上訴人確認是否有誤繕之情事?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僅載「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等新台幣11萬5,756元及142萬9,169元共154萬4,925元」,此部分應分別載明各上訴人所請求之金額,應具狀更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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