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6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騰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秦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文德
劉樺蔓
上列當事間因110年度苗簡字第614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8,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苗簡字第614號
劉樺蔓
上列當事間因110年度苗簡字第614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8,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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