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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曾明玉
  • 法定代理人
    杜由美

  • 原告
    徐國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徐國興 法定代理人 杜由美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陳孟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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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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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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