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宋國鎮
- 原告陳雅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陳雅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明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苑裡鎮鎮安段1236-40、1236-34、1236-4地號土地,同段19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 二、被告陳正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起訴狀列出但未附之委託監護同意書、原告與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大雅郵局存證號碼000193號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等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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