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1號
- 原告
- 陳雅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明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苑裡鎮鎮安段1236-40、1236-34、1236-4地號土地,同段19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正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起訴狀列出但未附之委託監護同意書、原告與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大雅郵局存證號碼000193號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