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9號
- 原 告
- 詠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秋禎
- 送達代收人
- 王奐勻
- 被 告
- 銳隆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坤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其對於被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350,000元之工程款得以實現,故訴訟標的核定為3,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