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6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李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榞工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13,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4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8,9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