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0號
- 原告
-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千綜合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大千綜合醫院、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被告陳勝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5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千綜合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大千綜合醫院、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被告陳勝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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