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宋國鎮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8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陳柏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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